第74725653号“鲁派村”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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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0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西鲁村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绍玉
异议人山西鲁村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绍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725653号“鲁派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鲁派村”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家禽(非活);水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248124号“鲁香村”、第44730354号“鲁村娘”、第46676036号“鲁村金谷”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水果罐头;肉;猪肉”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组合、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25653号“鲁派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