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7083号“旺源·漠之纯”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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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疆旺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进京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金平
异议人新疆旺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金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57083号“旺源·漠之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源·漠之纯”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广告;在网站上为商品和服务提供广告空间;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经济或广告目的而策划和举办交易会、展览会和展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525423号“旺源万驼园”、第58689254号“旺源草原驼”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旺源”,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7083号“旺源·漠之纯”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