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09222号“YAMAI”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1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亚麻依
  委托代理人:烟台炳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思
  异议人株式会社亚麻依对被异议人陈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09222号“YAM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MA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人造钓鱼饵;钓鱼竿;钓鱼钩”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提供的商品网购平台界面、进口货物报关单、日本商标注册证、商品照片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有商业往来关系,且已知异议人在先使用“YAMAI”商标,因此我局对上述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在先使用在第28类等商品上的“YAMAI”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9222号“YAM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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