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8950号“渝溜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7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国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任继祖
  异议人溜溜果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任继祖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78950号“渝溜溜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渝溜溜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活动;为他人推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89632号“溜溜梅LIUM”、第25727912号“溜溜梅没事吧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活动;为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活动;为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在共享工作设施内出租办公设备;会计;税务筹划”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蜜饯、话梅”商品上的第3004911号“溜溜LIUM”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异议人该件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溜溜”,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8950号“渝溜溜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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