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9560号“不二月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2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贵州威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不二家(杭州)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威圳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19560号“不二月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不二月亮”指定使用于第32类“矿泉水(饮料);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316号“不二家”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软饮料;水果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领域、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9560号“不二月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