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32780号“TITANEAGL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49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斯欧洲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寰纪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斯欧洲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寰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32780号“TITANEAG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ITANEAGLE”指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非矿物油(非燃料);工业用油脂;发动机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538810号“TITA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油);吸收、喷洒和粘结灰尘用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TITAN”,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32780号“TITANEAGL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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