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0837号“陶氏农思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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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拜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陶氏化学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陶氏益农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拜耳股份有限公司、陶氏化学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陶氏益农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80837号“陶氏农思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陶氏农思它”指定使用于第5类“农业用杀菌剂;消毒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证明,异议人科迪华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异议人陶氏化学公司为关联公司,其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23号“陶氏”、第1644407号“陶氏益农”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杀虫剂;杀害虫制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均含“陶氏”,若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陶氏鑫直播收”、“陶氏碧护”、“陶氏稻思达”等多件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且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近似的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拜耳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95225号“农思它”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药制剂;杀菌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新含义,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0837号“陶氏农思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