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5718号“宋世成元气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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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6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大喜来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大喜来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市世成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85718号“宋世成元气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宋世成元气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软糖(糖果);果仁糖;花生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086291号“元气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糖;软糖(糖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元气核”,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5718号“宋世成元气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