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9878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章美华
  异议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章美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9878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9023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帽”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著作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9878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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