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6648号“科尔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夯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新三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夯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06648号“科尔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尔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运动饮料;能量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17378号“科尔沁KERCHIN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杏仁糖浆”。虽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肉”商品上的第1522672号“科尔沁KERCHIN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6648号“科尔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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