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1894号“觅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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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邦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91894号“觅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觅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175407号“蚁校”、第66677946号“蚁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因此对于异议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1894号“觅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