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0701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汉麒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汉麒新能源科技(山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40701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蜡(原料);除尘制剂;电”。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56923号、第54968703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工业用蜡;传动带用蜡;除尘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设计风格相近,整体外观不易区分,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就《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0701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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