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83793号“麒麟玩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宜宾哲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优享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宜宾哲熙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83793号“麒麟玩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麒麟玩家”指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卡拉OK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游戏厅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05215号、第38182251号“华为麒麟”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娱乐服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含有“麒麟”二字,虽然被异议商标还含有其他文字,但整体并未使其产生明显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引证商标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获得保护,因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3793号“麒麟玩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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