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8220号“一只鱼A FIS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小娜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一只鱼网络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潘小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738220号“一只鱼A FISH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只鱼A FISH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0018599号“A FISH”商标,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646937号、第70934413号“一只鱼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睡衣裤;内衣”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8220号“一只鱼A FISH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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