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04399号“闽汉醇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8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8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鞍山茅酱酒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惠馨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鞍山茅酱酒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惠馨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04399号“闽汉醇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闽汉醇酱”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48547号、第23569598号“汉酱”,第18258904号“汉酱超市”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会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04399号“闽汉醇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