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0506号“EKD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9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苏州一爿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一爿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0506号“EK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KDE”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货物展出;样品散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825432号、第7847411号“EKKE”,第67376484号“ERK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在通信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鞋”等商品上的第1313429号“ERKE”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保护,但双方商标具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0506号“EKD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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