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09439号“潮流时刻TREND MOMEN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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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嗨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肖梅英
异议人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肖梅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09439号“潮流时刻TREND MOMENT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潮流时刻TREND MOMENT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上衣;针织服装;童装;裤子;内衣;婴儿全套衣;服装;紧腿裤(裤子);平脚短裤;羽绒服装”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84870号“潮流前线”商标、第5689906号“潮流前线及图”商标、第8036265号“潮流前线ELUCAS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防水服;戏装;足球鞋;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婚纱”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09439号“潮流时刻TREND MOMENT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