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77612号“PAS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盈昌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临海市方圆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兴亮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盈昌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兴亮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777612号“PAS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PAS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眼镜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432259号、第7606876号“PRS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眼镜;眼镜(光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字母组合相近,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77612号“PAS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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