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88421号“茅满村香”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鞍山茅酱酒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茅满村香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鞍山茅酱酒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茅满村香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88421号“茅满村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茅满村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665794号“茅香”、第34889023号“茅香及图”、第20377685号“茅香超市”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会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均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汉字显著部分“茅香”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88421号“茅满村香”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为商业或广告目的汇编信息索引;餐馆外卖和送餐的在线预订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市场营销服务;会计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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