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96912号“慕思康芙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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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珠海阳康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珠海阳康医疗美容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96912号“慕思康芙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慕思康芙美”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避孕套”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51945号“慕思DE RUCCI DR”、第18266828号“慕思”、第62016926号“慕思格调”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按摩器械;牙科医生用扶手椅;避孕套”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文字“慕思”,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96912号“慕思康芙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