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5329号“山农吟SHANNONGYIN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意优
  异议人山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意优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75329号“山农吟SHANNONGY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农吟SHANNONGY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蛋;加工过的蔬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743868号、第1333854号“山农”,第5661754号、第13530053号“山农SHANNONG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水果罐头;肉;鱼松”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蛋”之外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山农”二字,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较为相似,因此并存使用在除“蛋”之外的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5329号“山农吟SHANNONGYIN及图”商标在“肉;鱼制食品;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蔬菜;奶制品;食用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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