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82415号“蚂蚁幸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182415号“蚂蚁幸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幸运”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设施的安全保卫;安保服务;动物领养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516800号、第43653180号“蚂蚁数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第43类“动物寄养”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155651号“蚂蚁信呗”、第14689176号“蚂蚁信用”、第14689175号“蚂蚁信贷”、第38085750号“蚂蚁运动”、第20747715号“蚂蚁金服”、第66680173号“蚂蚁宝藏”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5类“个人背景调查;社交陪伴;寻人调查;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领养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开保险锁;开门锁服务;动物领养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引证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蚂蚁”,因此并存使用在除“开保险锁;开门锁服务;动物领养服务”之外的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系对其商标抄袭、摹仿,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开保险锁;开门锁服务;动物领养服务”服务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82415号“蚂蚁幸运”商标在“设施的安全保卫;安保服务;临时照料宠物;家务服务;保姆服务;版权许可;领养代理”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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