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4754号“大有欲善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6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刘力
  异议人南京泉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24754号“大有欲善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有欲善坊”指定使用于第9类“运载工具用电池;测量仪器”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16342号、第6795239号“大有工具”、第6795242号、第42279558号“大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测距设备;测量水平仪”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4754号“大有欲善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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